元气森林“燃”商标被指与蒙牛等方申请近似,二审反转前者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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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11:04
根据北京市高院的披露,2018年12月7日,元气森林方面申请第35178063号“燃”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甘菊茶饮料;糖;蜂蜜;冰糖燕窝;燕麦粥;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米饭;薄片(谷类产品);方便面;龙虾片;冰淇淋;冻酸奶(冰冻甜点);调味品(统称复审商品)。
2017年11月2日,四川锦膳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第27247874号商标。
2018年10月12日,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申请第34010242、34010188、34007897、34005718号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包括蒙牛申请在内的多个引证商标,在指定或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于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大关联,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同时,诉争商标“燃”与引证商标“燃”等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元气森林方面不服一审判决。当中提到,蒙牛方面的部分引证商标,相对于元气森林公司属于在后申请,且均已因元气森林公司在先注册的多件“燃”系列商标被驳回,不应成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此外,元气森林公司已在先获准注册多件“燃”系列商标,诉争商标系元气森林公司已注册商标的权利延续。34010188号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法院中止审理,待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构,再行审理本案。
对此,二审法院查明,截至二审审理终结,引证商标34010188号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仍为合法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另查,引证商标34010242、34007897、34005718号商标在其全部指定使用上商品的申请注册被驳回,现已无效。权利人锦膳公司放弃“燃”专用权。
由此,二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虽无不妥,但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须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其最终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124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75912号《关于第35178063号“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35178063号“燃”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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